返回顶部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400-868-5678

预热 | 2022年农信银支付结算及反洗钱知识竞赛干货抢先看(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点击次数:

  1.我国《反洗钱法》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包括7大类。

  2.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6.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有效期限的,客户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7.清单监测系统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开展实时监测。

  8.对于低风险等级客户,各单位应开展持续性的客户身份识别,关注客户的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并定期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对更新,对个人客户,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集中核对。

  9.中国人民银行走访银行时,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否则,银行有权拒绝。

  10.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应遵循审慎均衡原则、风险为本原则、勤勉尽责原则。

  11.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但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进行现场检查。

  12.各反洗钱义务机构要认真领会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深刻认识做好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以及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对于提升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由银保监会发布。

  1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1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16.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是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基础工作。

  17.按照反洗钱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18.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同时报送外汇局当地分局。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刑事法律。

  20.在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的审核应严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指的是重点识别原则。

  21.公检法等部门查阅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资料,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22.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者是中国人民银行。

  2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受益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代表其进行交易的人。此外,还包括那些对法人或法律实体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24.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情况。

  25.发生911事件后,美国为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颁布了著名的《爱国者法案》。涉及反恐融资,给金融机构赋予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

  26.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7.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者购买可流通票据是洗钱的放置阶段。

  28.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9.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30.金融机构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31.金融机构应建立的三个反洗钱基本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32.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

  33.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34.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35.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被赋予反洗钱职能。

  3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37.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8.利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属于利用银行业洗钱方式。

  39.未按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40.对于目前所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41.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4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43.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44.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5.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6.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

  4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48.反洗钱调查中的临时冻结措施不得超过48小时。

  49.目前,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

  50.建议将洗钱活动列为刑事犯罪的国际文件是《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

  5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52.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的时间是2007年6月28日。

  53.目前全球最有影响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54.我国具有金融情报中心(FIU)职能的机构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5.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56.《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57.《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58.《反洗钱法》所指的反洗钱是指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以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59.《反洗钱法》规定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60.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61.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62.《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63.《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64.《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监督、检查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65.《反洗钱法》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报告分析结果。

  66.《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67.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8.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69.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0.《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71.《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72.《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73.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74.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75.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76.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77.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78.《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9.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80.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81.《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82.金融机构存在《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或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并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对金融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83.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报告。

  84.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工作。

  85.打击洗钱活动的关键是离析阶段。

  86.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最先明确了洗钱罪。

  87.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地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便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8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9.客户通过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银行或者发卡行报告。

  90.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3.银行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与身份不明的企业进行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94.清单监测系统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开展实时监测。

  95.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密性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96.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97.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98.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99.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100.《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