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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支付工具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除票据、卡基支付工具和电子支付工具外,目前银行客户使用的其他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等。

  1.现金支付

  在中国,现金主要是指流通中的现钞,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目前,在信用流通中存在13种纸币货币面额(1、2、5、10、20、50分,1、2、5、10、20、50、100元人民币)和6种硬币面额(1、2、5、10、50分和1元人民币)。此外,人民银行每年还会根据一些重大题材,不定期的发行一定数量的可流通纪念币(钞)。现金基本上分布在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手中,只有极少部分现金流到国外。

  在中国,现金交易大部分发生在储蓄存取款、消费性现金支出,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出等。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金流通规律发生了变化,储蓄现金支出成为现金支付的主渠道。1985年工资性支出占现金总支出的比重为31.36%,2000年下降到8%,而储蓄存款现金支出的比重则由1985年的17.71%上升到2000年的64%。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占现金总支出的比重却是逐年下降的,如1985占现金总支出的比重为14.64%,1990年下降到9.98%,2000年下降到3%。

  客户主要利用三种方式提取现金:一是通过使用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从各商业银行储蓄网点支取现金;二是使用银行卡在3.3万台自动柜员机(ATM)上提取现金;三是通过签发支票提取现金。

  2.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由于汇兑结算手续简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长期以来一直是银行异地汇划资金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

  3.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支付结算工具。托收承付是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其主要特征是采取行政管理的方式,由销货单位按国家计划发货后,向银行办理托收,依靠银行监督购货单位付款。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企业收回货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主要在一些产供销关系较为固定和密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使用托收承付方式。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4.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种方式便利单位主动收款,它不受同城与异地及金额起点的限制。根据划款方式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收款人可根据需要选用。

  另外,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如水电、邮电、电话等费用或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即收、付款单位双方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时,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银行从付款单位账户主动付款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一种结算方式。

  5.定期借记

  定期借记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中国使用,尽管目前它在非现金支付中仍然只占相当小的比例,但近几年这种支付方式发展较快,主要用于公共事业费、保险费、税款、和学费等各项费用的支付。收款人主要通过书面或通过联机传送的方式将支付命令发送给银行,银行据此直接借记付款人账户和贷记收款人账户。这种交易必须是在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三方协议的基础上实施的。

  6.直接贷记

  直接贷记与直接借记是同时开始使用的。主要用于工资、保险金、养老金的支付。最初,支付命令是以书面的形式发出的,但现在很多大企业、政府机构都用磁介质或数据传送向银行送交支付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