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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支付结算及反洗钱竞赛之反洗钱知识点(100个)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信息来源: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1. 《反洗钱法》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包括7大类。

  2.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3. 《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4. 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临时冻结措施需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

  5. 《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6.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7. 根据反洗钱法规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一项法定义务。

  8. 《反洗钱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9.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10.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建立内部控制环境、持续的员工培训计划、建立内部控制措施、合规或审计部门对前述体系进行监督与评价。

  11.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12. 《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13.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4. 《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5. 《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增加了临时冻结措施,对有洗钱嫌疑的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但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小时。

  16. 《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17. 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8. 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后,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应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19.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20. 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1. 客户要求将反洗钱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移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22.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23.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最先在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域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24.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25.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26. 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地市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7.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主刑的最高法定刑是:十年有期徒刑。

  28.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给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机构。

  29. 对于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金融机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0. 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3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32. 金融情报机构分析信息的最基本目的是发现犯罪线索。

  33. 反洗钱制度中“保密义务的免责”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5. 负责反洗钱案件审理不属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36.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37. 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时具有五年以上合规或风险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所在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38.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9.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40.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1.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4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43.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44. 全球性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英文缩写是:FATF。

  45.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属于大额交易,应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此项适用于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之间。

  4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

  47.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48. 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资金汇出地名称。

  49.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50.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预测。此行为属于可疑交易。

  51. 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52. 我国立法中最早明确提出“客户身份识别”的是《反洗钱法》。

  53. 《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反洗钱调查”是指:人民银行为确定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而向有关的金融机构收集资料、核实信息的调查行为。

  54.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应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同时进行,初次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完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10个工作日。

  55. 金融机构根据风险为本方法,决定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

  56.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如果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责任的是该金融机构。

  57.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8.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以上的现金缴存应当作为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59.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60.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了“双罚制”,其具体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罚款。

  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不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的处罚是:纪律处分。

  63.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

  64. 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

  65.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66. 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情况。

  67.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68.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69. 金融机构发生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要对金融机构罚款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0. 目前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总对总报送。

  71.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72.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73.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各级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期限为: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法律。

  75.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76.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密性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77.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移境外的,金融机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78.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应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79.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82.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83.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84.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85. 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86.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8.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89.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90.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91. 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应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92.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

  93.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

  94. 司法机关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95.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是承担反洗钱法律责任的重要主体。

  96. 反洗钱内控制度是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一列系制度、程序和方法,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慎监管、依法经营的重要内容。

  97.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反洗钱规章规定,承担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98.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99. 反洗钱行政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他与可疑交易有关的事实。

  100.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