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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惠企利民系列宣传 | 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发展成效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2日 信息来源: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第三篇  客户资金保护

  5.在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电子支付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分别履行哪些义务?

  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制度一直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作为监管重点,主要从电子支付用户、服务提供商两方面明确了客户资金保障的具体措施。概括来说:

  用户应提供反映其真实意愿的申请资料,仔细核对支付指令,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一旦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被用于未经授权的支付,应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电子商务法》规定,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

  服务提供商应验证客户身份、取得支付授权、明确支付工具数量和限额、交易地点和类型,以及使用渠道和范围,提示交易风险,对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采取监测和处置措施。例如,《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账户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6.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方面,监管制度有哪些要求?

  为保护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持有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构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清算机构监督、非银行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全方位监管体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将备付金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将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7.监管制度对可疑交易和欺诈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反洗钱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制度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按照要求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当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中心报告,联系客户核实交易,必要时可采取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阻断交易等防范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能履行风险防控义务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我国专门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了牵头部门和主体责任部门,并明确监管机构、支付服务提供商、个人以及用户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部门反欺诈的监管主体,出台《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反电信网络诈骗责任。此外,《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分别规范了开展各类业务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反欺诈相关责任。

  8.现有制度框架下,付款人若发现支付指令有误,是否有修改、撤销支付指令等补救措施?

  电子支付发展初期,银行柜台收到付款人支付指令后需要采取线下、人工等方式处理,对此,《支付结算办法》允许汇款人申请撤销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随着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客户在线上发起支付指令时,可选择实时或延时处理。对于实时处理的支付指令,不存在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形。因此,监管制度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明确了支付指令异常时的多元补救措施。例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支付机构应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9.对未经授权或错误执行的电子支付,电子支付用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承担。但是,如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而是由电子支付用户承担损失。同时,还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加强电子支付交易指令的授权验证,配合电子支付用户查找未经授权电子交易的发生原因。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实施限额管理。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因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用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篇  费用、条款和机制的透明度

  10.现有监管制度对保障电子支付费用、条款和机制透明度方面有哪些主要安排?

  现有监管制度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向用户披露电子支付费用收取及变动情况、责任与义务情况、用户数据使用情况,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程序、一般服务条款等。具体来看:

  在费用收取及变动情况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在调整之前提前进行公示,并有效通知客户,保护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责任与义务约定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用户数据等资料使用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妥善保管、使用客户信息,充分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

  在投诉处理机制及程序制定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

  在投诉处理速度方面,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在监管部门转办投诉的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投诉。